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局现启动2018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
2.企业须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申报程序
1.在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www.xms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点击“网上办事”-“在线申报”-“公共服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
2.网上申报经初审合格后需打印报送纸质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从科技申报系统打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部分表格,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
(1)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企业自行打印。
4.税务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可从税务申报系统、或自助机、或税务柜台打印,应有税务局的电子签章)。
(以上纸质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简单装订成册。其中在科技申报系统中上传的附件为第2-4项,均为盖企业公章后的扫描件)
四、资助方式及金额
根据企业2017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作为研发经费补助计提依据进行分类补助:
1.对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予以补助。
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3.一般性企业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
研发经费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
五、注意事项
1.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未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或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和信息的,2017年度研发投入不予补助。
2.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支持。企业有市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或近3年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受理其研发经费补助申请。
3.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与当年度已享受的扶持政策(集成电路流片补贴、生物与新医药发展专项计划、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滚动支持)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4.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
5.加大核查力度,经税务机关后续核查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或企业自行调减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经核查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调减后应拨付金额的,企业应积极退回。
6.加大惩处力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受资助企业将被收回全额资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厦门”进行公布和联合惩戒,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1)在正式下文收回应退回补助金额的60个工作日内,受资助企业未全额缴回的;
(2)申报企业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研发投入补助的。
六、申报受理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8年6月4日
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8年6月7日
纸质材料接受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大楼一层大厅窗口)
咨询电话:2029802、2029035、2029976(网上申报)
2025377 (纸质材料接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1日